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6 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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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6條,在對上述事項有主張時,檢察官和辯護人應該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具體針對每項事項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指的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及是否有必要進行調查提出主張。比如,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和辯護人可能主張某些證據並不具有證據能力,或認為對某些證據進行調查並不必要。 二、科刑:指的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對被告適用的刑罰種類和刑罰程度提出主張。比如,檢察官可能建議對被告進行有期徒刑,而辯護人則主張對被告進行緩刑或替代刑的科刑方式。 三、保安處分:指的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對被告進行的保安處分(如逮捕、羈押等)提出主張。比如,檢察官可能主張對被告進行羈押,而辯護人則主張對被告進行保釋。 四、沒收:指的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對被告財產的沒收提出主張。比如,檢察官可能主張對被告的財產進行沒收,而辯護人則主張該財產不應被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指的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訴訟條件和起訴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主張。例如,辯護人可能主張起訴程序不合法或存在訴訟條件不符的情況。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指的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其他與法院作出本案裁判有關的必要事項提出主張。這可能包括證人的調查、證物的使用等。 這些主張和陳述是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行使自己權利的一部分,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藉由對上述事項的爭執或不爭執,檢察官和辯護人能夠表達自己的觀點,爭取自己的利益,並在法院作成最終的裁決之前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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