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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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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