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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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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就罪責或科刑事項有答辯或為爭執、不爭執者,辯護人應具體說明其內容。
  2. 2.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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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5條的第1項規定,要求辯護人在被告對罪責或科刑事項進行答辯或有爭執或不爭執的情況下,應該清楚具體地說明其內容。 而第2項規定則表示,辯護人提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時,可以準用前一條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辯護人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並使得辯護意見和證據可以被充分考慮。这样可以确保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據最新資料顯示,這些法規並沒有受到任何修訂或改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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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5 條規定:「被告就罪責或科刑事項有答辯或為爭執、不爭執者,辯護人應具體說明其內容。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主張或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