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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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5條的第1項規定,要求辯護人在被告對罪責或科刑事項進行答辯或有爭執或不爭執的情況下,應該清楚具體地說明其內容。 而第2項規定則表示,辯護人提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時,可以準用前一條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辯護人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並使得辯護意見和證據可以被充分考慮。这样可以确保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據最新資料顯示,這些法規並沒有受到任何修訂或改變。
- 被告名詞
- 科刑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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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