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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7 條

  1. 1.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 二、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起訴事實之意見或答辯。 三、即時開示證據予辯護人或被告。 四、與辯護人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 五、慎選證據並聲請調查證據。 六、依法院所定期限提出書狀或陳述。
  2. 2.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除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事項以外,並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儘早與檢察官聯繫,並確認起訴事實、範圍、法條及依據之證據內容。 二、請求檢察官開示證據。 三、確認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四、擬定辯護策略並明示被告主張。 五、於聲請調查證據時即時開示證據予檢察官。 六、與檢察官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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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7 條的內容主要針對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準備程序中應該進行的處理事項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款,檢察官在準備程序中應該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的項目和待證事實,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的意見或答辯,即時開示證據予辯護人或被告,與辯護人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慎選證據並聲請調查證據,以及依法院所定期限提出書狀或陳述。 而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準備程序主要是為了在審判正式開始之前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以確保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檢察官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擬定相關的調查證據項目,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的意見或答辯,並即時開示證據給辯護人或被告。而辯護人則需要與檢察官聯繫確認起訴事實、範圍、法條和相關的證據內容,請求檢察官開示證據,確認被告的答辯、爭執和不爭執事項,擬定辯護策略並明示被告主張,即時開示證據給檢察官,並與檢察官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7 條明確規定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準備程序中應該進行的處理事項,這些事項旨在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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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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