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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 二、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起訴事實之意見或答辯。 三、即時開示證據予辯護人或被告。 四、與辯護人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 五、慎選證據並聲請調查證據。 六、依法院所定期限提出書狀或陳述。
  2. 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除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事項以外,並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儘早與檢察官聯繫,並確認起訴事實、範圍、法條及依據之證據內容。 二、請求檢察官開示證據。 三、確認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四、擬定辯護策略並明示被告主張。 五、於聲請調查證據時即時開示證據予檢察官。 六、與檢察官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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