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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8 條
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 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 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六、擬定合理可行之審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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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8條,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之前,法院應進行以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法院需了解案件審理的進展情況。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主張:法院需要明確了解各方的主張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的方式整理爭點:法院要以明確的方式整理案件中的爭點,將其具體化。 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調查證據和待證事實:法院需要確定各方對調查證據和待證事實的聲請。 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方法:法院需決定證據的能力、調查的必要性以及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和方法。 六、擬定合理可行的審理計畫:法院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審理計畫,以確保審理的順利進行。 根據法條的解釋,法院在案件進行中需充分了解案件的進展、各方的主張,並整理出爭點,同時確定調查證據的範圍和必要性。此外,法院需要制定審理計畫,以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正當性,並促進訴訟程序的順暢。 一個與該條相關的範例是在審理一個刑事案件時,法院需要掌握案件的進度,確認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的聲請,並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相關證據。例如,在一個涉及複雜經濟犯罪的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確認檢察官提出的財務報表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和辯護人則可能要求法院調查其他相關證據以支持他們的主張。法院在確定調查範圍和必要性後,將制定合理可行的審理計畫,以確保案件有序地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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