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 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 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六、擬定合理可行之審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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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 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 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六、擬定合理可行之審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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