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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9 條
辯護人經選任或受指定為被起訴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被告辯護者,應即時通知檢察官;必要時並應將委任書或指定函文送予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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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9條,當辯護人經選任或受指定為被起訴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被告的辯護人時,應立即通知檢察官,並在必要時將委任書或指定函文送交檢察官。該條對於辯護人與檢察官之間的溝通提供了明確規定,確保了被告在審判中得到適切的辯護資源。一個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如果一位被告在審判中獲得了由辯護律師所擔任的辯護人,該辯護人應該立即通知檢察官,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將委任書或指定函文提供給檢察官以確保透明度和合作關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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