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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 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之意見及擬定初步進行之方針。 二、確認檢察官、辯護人雙方開示證據之狀況。 三、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 四、確認進行準備程序之期日。 五、協調檢察官、辯護人對程序進行事項之爭議。 六、其他有助於準備程序期日進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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