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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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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於起訴後,受理辯護人被告之聲請,除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外,應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全部偵查卷證。
  2. 2.檢察官接獲辯護人受委任或指定為被告辯護之通知者,宜請其儘速聯絡討論前項證據開示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起訴後,如果辯護人或被告提出聲請,除非有本法第53條第1項但書各款的情形,檢察官應該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全部偵查卷證。另外,如果檢察官接到辯護人受委任或指定為被告辯護的通知,應該儘速與其聯絡討論前項的證據開示事宜。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辯護人代理被告,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要求開示本案的全部偵查卷證。而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檢察官應該將相關的證據提供給辯護人,以便他能夠更好地為被告進行辯護。同時,如果辯護人通知檢察官他已經被委任或指定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檢察官應該儘快與其聯絡,討論有關證據開示的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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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除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外,應向辯護人或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