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於起訴後,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除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外,應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全部偵查卷證。
- 檢察官接獲辯護人受委任或指定為被告辯護之通知者,宜請其儘速聯絡討論前項證據開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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