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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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6條規定,法院在處理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所規定的事項時,應進行訊問,但訊問的目的不得是為了形成本案事實認定的心證。這表示法院在進行審理時,可以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訊問以獲取資訊,但不得將訊問的目的定為形成事實認定的心證。 根據《刑訴法專則第108條》,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透過訊問證人、被告等來收集證據和資訊。然而,這條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訊問的目的,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6條則提供了更具體的規定,指出當處理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所定事項時,訊問的目的不得為形成本案事實認定心證之目的。這可以保證訊問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資訊而非心證形成。 例如,如果一個刑事案件涉及一個被告的供詞,法院根據《刑訴法專則第108條》可以對被告進行訊問以獲取更多關於案件的資訊。然而,在進行訊問時,法院必須遵守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6條的規定,即訊問的目的不能是為了形成案件事實認定的心證。這意味著法院不應該使用被告的訊問作為事實認定的唯一依據,還需要考慮其他證據和資訊。
-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訊問名詞
- 本案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47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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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