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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5 條
- 1.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
- 2.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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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5條第1項,當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時,應在準備程序終結之前先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適合進行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如果評估結果認為有可能進行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法院應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相關程序。 範例:例如,當一起刑事案件涉及多位被害人和被告人時,法院可能會評估是否可以進行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如果法院認為這些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可以透過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得到改善,法院應在第一次審判期前進行相關程序,以確保案件得以有效解決。 2.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5條第2項,當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時,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是否有意願進行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 範例:例如,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可能認為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最佳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詢問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是否願意參與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程序,以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相關解決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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