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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主張公司股權之登記並無公示原則之適用,且上訴人非善意,自無從受公信原則之保護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主張公司股權之登記並無公示原則之適用,自無公信原則之適用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公信原則如自廣義言,舉凡因信賴一定之外形事實,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關係存在,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上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之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者,均屬公信原則之表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公示方法所表現之物權縱不存在或內容有異,但對於信賴此項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權,而為物權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為保護,此即所謂公信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之法定抵押權未經登記,而謂依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公信原則,其應受善意保護,原確定判決未適用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公信原則,即有違誤云云,實違民法明文規定,且強令無法為抵押權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當事人間並不得爰引上開公信原則,是不實之登記結果,受影響者僅為當事人雙方即與當事人之債權人,社會一般大眾並不受影響,地政機關亦不會因此負任何法律責任或受到任何損害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物權變動有二大原則,一為公示原則,一為公信原則,所謂公信原則係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現之物權縱不存在或內容有異,但對於信賴此項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權,而為物權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6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查,警察基本上對於牽車人不會攔查,業據證人蔡崑霖、韓守謙證述如前;本院基於上開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信原則,寧信前揭警員之證詞,而認異議人所陳係「牽車」而非「騎車」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袁寶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因:㈠遺囑係「偽造」而屬無效,縱可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一併主張塗銷現有之繼承登記,但此與「債權人所為之查封,係基於現有登記而受公示、公信原則善意信賴保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抗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尤其一旦涉及交易上善意第三人之介入,是否因公信原則之適用而受排除,容有透過訴訟加以確認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固無照片或其他證據以證明WDN-512號輕型機車有闖紅燈及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然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既據證人林俊吉在本院結證明確,依前述之公信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此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其為真正」之情形相同,本此公信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此公信原則,立法者乃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使執行勤務員警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此公信原則,立法者乃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使執行勤務員警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與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固辯稱實際上係用來抵債,並非無償贈與一節,則與登記為贈與之法律關係顯然不符,牴觸不動產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縱聲請人主張其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業已於101年12月10日到期,然我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公示公信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不得因他人之法律行為而受侵害,即具有足夠之正當法律要件適用於本件共有物分割登記事件,毋庸檢附抵押權人同意書,即可辦理分割登記,不致損及土地權利人登記之公示、公信原則之信賴保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真正無誤,本此公信原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又本件固除證人甲○○之證詞外,無照片或其他證據以證明異議人闖紅燈,然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已據證人甲○○在本院結證明確,且依前述之公信原則,若謂公務員之一切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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