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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46號令核定免職,係以上訴人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上訴人乃依當時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人事行政局87年1月14日87局力字第190224號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如約僱人員有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1者,即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並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銓敘部97年6月24日部特一字第0972953955號函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予免職,…公務人員經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得易科罰金,嗣後因未獲同意易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事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確認(與債務人間)免職令法律關係不存在暨損害賠償之訴,並於96年10月8日開準備程序庭,惟債務人於答辯狀內竟虛構未曾在免職令出現之法律條文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懲標準表第5條第1款等規定將伊免職,伊就上開免職事件向臺灣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免職令自始無效,詎被告於系爭行政訴訟中不實指控伊尚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執以前詞提起上訴,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選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號解釋係於45.11.02公布,就公務員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受緩刑宣告並未撤銷者,得任為公務人員而為解釋,嗣公務人員任用法於85.10.29修正時始增訂第28條
新店簡易庭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就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4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該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946號裁定並無登載不實之情事,雖異議人就系爭裁定理由欄第二項記載就被告即訴外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引用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如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即應予以免職,是原審雖對被告宣告免刑之判決,惟其既係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處斷,於有罪判決確定後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各機關如遇有判決確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及緩刑之人員,於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或應予免職之規定時,宜注意前開9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4日87局力字第190224號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如約僱人員有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1者,即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並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應為免訴之判決;又關於被告2人對於具有加拿大公民身分並不爭執,然依照國籍法規定要由機關查核撤銷免除公職,並非一發現具有外國國籍立刻免除公職身分,而要由機關撤銷或是免除職務的。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周樹慧於95年5月1日自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書記調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第二課擔任辦事員時,在擬任人員具結書上仍簽署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雙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號解釋另以:「考試法(現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現為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款(現為第28條第1項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訴願字第 3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資格條件:(一)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或第19條資格,並現(曾)敘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含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現任書記官)或非現職人員。(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犯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予免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予免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規定間有歧異之部分,屬於立法裁量之範疇,被告應另循途徑救濟(如聲請大法官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予以解釋),尚非本院所得審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裁量」不宣告褫奪公權,然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8號裁定,對此疑義已裁定不受理,至於111年憲裁字第254號裁定及不同意見書,則均係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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