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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七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所稱將保稅倉庫出租等情形,為私權上之關係,並不影響其原具公法上之地位,難辭基此公法上地位應承擔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上訴人若因被上訴人認伊等間有贈與關係存在,而課處贈與稅、罰鍰、滯納金,係上訴人公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危險,尚無從以普通法院之民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若因系爭車輛之使用或違反交通法規,而遭行政機關課予使用牌照稅或裁處罰鍰,係上訴人公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無從以普通法院之民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所遭被告為課徵贈與稅及罰鍰之處分,如原告欲除去前述公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應循行政爭訟途徑請求撤銷系爭課徵贈與稅及罰鍰之行政處分,始為正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原告目前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人(按:原告從未為所有人),其就系爭土地不具法律上地位,包括不具任何公法上地位,故原告就系爭土地目前並無任何公法上地位,自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8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被上訴人代表中華民國行使懲戒權,上訴人因遭被上訴人認定違反律師法第31條予以申誡,即認定上訴人為律師法第31條所稱之公務員,致上訴人公法上地位受有侵害之危險(即受懲戒之危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再審原告所稱出租人填發倉租統一發票,不影響其公法上地位與責任,原判決不據以為其有利之認定,並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給付之訴,並非國家賠償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訴訟權行使即受限制,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原則,並負有容忍行政訴訟法公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高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給付之訴,並非國家賠償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訴訟權行使即受限制,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原則,並負有容忍行政訴訟法公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見相對人係基於教育主管機關之公法上地位,以系爭教育部令就普通高級中學之課程綱要予以調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因遭被告駁回申請,乃其公法上地位受到侵害,而非私法上地位受到侵害,無從以民事確認訴訟除去之,顯然欠缺確認利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告本件所欲請求除去者係被告對其基於公法關係之核課權,原告有受侵害危險者係公法上地位,而非私法上地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給付之訴,並非國家賠償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訴訟權行使即受限制,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原則,並負有容忍行政訴訟法公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認其等間有贈與關係存在,而課處贈與稅、罰鍰、滯納金,致上訴人在公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危險,尚無從以普通法院之民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自難認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2項),據此本案非法組織選舉權之行使,即受限制,有違反行政法人法狀況,並負有容忍行政法人法公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現有主管機關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諸公、私法二元制度之分際,暨確認訴訟之補充性、限制性、紛爭解決實效性之本質,當不得以私法上之確認訴訟,除去原告公法上地位之不安狀態,是倘原告就公法上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使事後聲請人將來獲得不起訴處分,仍無法恢復學籍,導致抗告人做為學生之公法上地位無法回復與實現,形成重大損害,故有必要定暫時權利保護狀態之必要,因此聲請假處分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行政簽結,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為行政處分,檢察署做成行政處分竟辯稱行政簽結是廣義的司法權,原告之訴訟權行使,即因此受限制,並負有容忍民眾使用之義務等公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判決已敘明既成道路之成立不以行政主體作成處分為必要,上訴人爭執系爭土地不具公用地役關係,欲藉由確認訴訟除去其公法上地位不利益之危險,堪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甚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要件極為嚴格,相對人所述再審、國賠等情係極遙遠又不確定事實,其公法上地位並未因本件敗訴而受有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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