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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認為不論該經濟價值是否可以金錢交易之,均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2項第4款,係違背法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於92年9月22日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亦經雲林縣政府以92年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後,有如下疑義: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之利益及非財產上之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主張因被上訴人上開行為,違反商業團體法第19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至11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代為蓋印?⒊代理職務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所稱其他人事措施?⒋覆核不同公職人員之年度考成,屬一行為或數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時避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機關為買賣、租賃或承攬等交易行為之際,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或造成利益衝突,因而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未說明李雪溱於本件獲有何利益,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⒈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規定: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以聘僱被上訴人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98號、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工友工作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審辦本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辦理;另原告占用地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1項、第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利益。惟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規定,臨時人員之進用等人事措施並非「財產上」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法令(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利益,應予追繳。」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第2款、第4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明文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事實概要:被告以原告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所定高雄市議會第4屆至第6屆市議員楊色玉之關係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與高雄巿政府簽訂長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上訴人於民國91年3月1日至95年3月1日擔任臺北縣烏來鄉公所鄉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之公職人員,先後於91年12月31日、92年4月16日,分別僱用其胞弟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8條、第11條第1項亦有明文,考績之評定既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揆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證人陳錫梧自105年3月8日起至同年9月4日止,擔任鹿天公司之經理人,而證人陳錫梧之配偶許素霞,為時任南投縣議會議員,是依修正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款、第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農會法第2條參照)之金融業務、「普通倉儲經營」、「未分類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菸酒零售」等營利事業,則被告核認太保市農會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款規定所稱○○○之關係人,自不得與受○○○監督之國姓鄉公所為同法第9條所定之交易行為,故原告與國姓鄉公所間上述4筆交易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5、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張茂盛為張茂雄之胞弟,及張茂林之配偶張汪文慧均屬二親等內親屬關係,而張茂林及張茂盛分曾擔任原告之董事,張汪文慧則曾擔任原告負責人,故原告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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