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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預覽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立學校,指由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設立、附設之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軍警院校,指內政部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會計業務,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審計業務,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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