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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方告知實際再保險人為Klapton公司而非系爭承保條之名義人PEM4000,是以原告經由被告所告知之再保險人,與實際承保系爭團體保險之再保險人已有不符。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六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再保險契約有無約定再保險人不因給付再保險金而取得代位權或僅於原保險人已代位取得賠償後再依約攤付再保險人(即再保險人曾否放棄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代位權)?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習慣上,再保險人之代位權皆由被再保險人行使,即被再保險人以自己名義代位請求全部賠償金額,並將追償所得攤還與再保險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保險人之代位權皆由被再保險人行使,即被保險人以自己名義代位請求全部賠償金額,並將追償所得攤還與再保險人,故國際保險業間所訂立之再保險合約,大都有此約定: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按保險人於對被保險人為賠償時所得要求再保險人分擔之金額,非為保險人單純之收益,再保險人係處於保證人之地位而為賠償金之給付,原保險人於得行使代位權之場合,應以再保險人之受託人之身分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保險業之慣例,於比例再保合約中,被再保人於行使代位求償權後,即應將求償所得金額,依各再保險人之認受成份,攤回給各再保險人,如有理賠費用,各再保險人亦應分擔。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系爭再保險契約之約定,再保險人倘有其他款項得以抵銷,其亦可主張抵銷,須收到再保險人之回函或對帳單始得確認。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民事判決為憑,依該商業慣例,被上訴人與再保險人間之再保險契約關係,僅係若被上訴人行使追償有所得,必須攤還給再保險人而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保險業之慣例,在再保險合約中,被再保人於行使代位求償權後,即應將求償所得金額,依各再保險人之認受成份,攤回給各再保險人,如有理賠費用,各再保險人亦應分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理賠,故原告並無權向再保險人請求再保險金之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故,基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僅依各自保險契約負責,應不影響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行使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利;又再保險慣例上均有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之攤還條款之約定,故現實上再保險人亦無耗費訴訟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認受成份,攤回給各再保險人,如有理賠費用,各再保險人亦應分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攤回給各再保險人,如有理賠費用,亦均再向再保險人要求分攤。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再保險之保險標的,乃再保險人因承保要保人之投保而生之賠付責任,與原保險投保之標的並不相同,自與原保險契約之標的物即廠房所在地無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再保險人將再保險金給予被再保險人即原保險人後,再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惟此時再保險人係代位「原保險人」之權利,而非代位「被保險人」之權利,故再保險人並無權依「再保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險人),於行使代位求償權後,即均將求償所得金額,依各再保險人之認受成份,攤回給各再保險人,如有理賠費用,亦均再向再保險人要求分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提出原告與再保險人間就再保險準據3法為約定之相關契約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契約全文,得僅就相關部分為提出),以及原告所稱再保險人將不會就本件已給付保險金予原告之再保險金額部分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簡化訴訟程序,全體安裝險共保人及再保險人乃共同選定4家主要再保險公司(即甲○○○○○○○○○○○○○○○○○○○○○○○○、InsuranceCompant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見被上訴人主張其依該再保險契約之約定,應再保險人要求、授權對上訴人起訴,且所生費用由再保險人及被上訴人按各自責任比例分擔,核屬有據;再參酌本件再保險人乃國外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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