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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劉賴梅之承受訴訟人,於再審程序承受)王金蘭(即賴明章之承受訴訟人,於再審程序承受)賴俊宇(即賴明章之承受訴訟人,於再審程序承受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於108年1月22日法院寄給原告一張通知,原告因亦不明瞭該通知之意義,就以通訊軟體告知被告此情,被告隨後回覆原告再審程序已開啟,並詢問原告再審程序既已開啟,是否委任被告為再審程序之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參與原確定裁定再審程序之庭長王金洲、法官楊忠城,前於本案104年度再微字第7號再審程序中,亦為承審法官,自應於後續再審程序中自行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劉賴梅之承受訴訟人,於再審程序承受)王金蘭(即賴明章之承受訴訟人,於再審程序承受)賴俊宇(即賴明章之承受訴訟人,於再審程序承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是追加或變更之新訴,並非原確定裁定之訴訟標的,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是追加或變更之新訴,並非原確定裁定之訴訟標的,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再審程序係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制度,係以確定判決為其審查標的,再審程序與確定判決之通常程序不具上下審級關係,故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顯然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規定,於聲請再審程序應予準用;況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係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追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三和三商公司是沒有經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處及提再審程序人之同意,竟於不法而私下拖走提再審程序人的明格印刷廠所有四色印刷機乙台為私下賣掉,才使再審程序人的生意面臨破產而結束營業有損失相當大的權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3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同一再審事由,已於前再審程序中(詳附表三)提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是追加或變更之新訴,並非原確定裁定之訴訟標的,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係就原裁定為審查,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追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吳芙如法官並非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僅為參與第一次再審程序之陪席法官,該第一次再審程序復非第三次再審程序之「前審裁判」,故吳芙如法官雖曾參與第一次再審判決,復又為第三次再審程序之受命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是聲請人具狀追加非原確定裁定之人即林昇平等23人為被告,此部分非原確定裁定裁判之範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准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及同條第3項規定:「終結再審程序的,恢復原判決的執行。」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求人因再審程序所應執行刑罰僅至106年3月26日即可出獄,但卻執行至108年6月6日,即有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6款所規定刑罰之執行逾依再審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期間之情事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是聲請人具狀追加非原確定裁定相對人之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法官簡慧娟、王俊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再審程序准開,為第一審及第二審所閱,付與之筆錄,有必要對照審判庭各庭審之錄音,實影紀錄,以釐清真相,鈞院群股未付與準備程序筆錄,懇請付與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程序,構成再審事由,應廢棄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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