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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不服,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未獲變更,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以再申訴逾期為由,作成「再申訴不受理」評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先後分別稱再申訴決定1及再申訴決定2,合稱再申訴決定),認再申訴有理由,原措施及原申訴決定均不予維持,抗告人應依再申訴決定之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先後分別稱再申訴決定1及再申訴決定2,合稱再申訴決定),認再申訴有理由,原措施及原申訴決定均不予維持,原告應依再申訴決定之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再申訴評議決定,原告不服該再申訴評議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上開再申訴評議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提起申訴,未獲變更,提起再申訴,遭教育部以再申訴逾期為由,作成「再申訴不受理」評議,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再申訴評議及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上開再申訴決定一、再申訴決定二,一併向被告考試院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再申訴決定一及再申訴決定二均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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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同法第84條有關申訴、再申訴準用復審程序之規定,並未包括同法第72條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及第94條以下之再審議程序,故保訓會係再申訴事件之終級救濟審理機關,一經再申訴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股長,96年度考績被評定為乙等,提起申訴、再申訴,終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7公申決字第271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再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非因再申訴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竟以再申訴決定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無訴之利益存在,其訴為無理由,因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再申訴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為被告所屬專員,95年度考績被評定為丙等,提起申訴、再申訴,終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公申決字第367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再申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2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為被告所屬勤務指揮中心組員,95年度考績被評定為乙等,提起申訴、再申訴,終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公申決字第246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再申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95年度考績被評定為乙等,提起申訴、再申訴,終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公申決字第479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再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決定後,仍再申訴者。』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申訴人不服,依法向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案經該會作成『申訴不受理』之評議決定,再申訴人仍不服,爰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申訴人不服,依法向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案經該會作成『申訴不受理』之評議決定,再申訴人仍不服,爰向本會提起再申訴」,咸為記載再申訴教師所任職學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提起申訴,遭申訴駁回(高高行卷第110-113頁),復向被告提起再申訴,仍遭被告109年6月15日再申訴評議決定:「再申訴駁回」(下稱系爭再申訴決定)(本院卷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遲至109年1月6日始提起再申訴,有原告再申訴書附本件再申訴案卷第5頁可稽,是以,原告提起再申訴逾法定不變期間,雖再申訴未以此為不受理之決定,但原告提起再申訴仍為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遲至110年3月16日始提起再申訴(見再申訴卷第3頁再申訴書之教育部收文章),顯已逾期,再申訴決定以抗告人提起再申訴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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