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縱有原告主張上述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之事由,然因兩造已依法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原告再請求判決宣告分別財產制,顯無保護必要,即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並無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實益云云置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規定無異,可視兩造已以契約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原告自毋庸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置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本院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即無不合。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宣告兩造改用分別財產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則以:兩造業於106年5月5日簽立婚後財產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而有合意廢止法定財產制,並改用分別財產制之約定情事,聲請人嗣再重複提起本件改定分別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規定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下,債權人得聲請宣告被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即賦予債權人選擇之權利,並非限制債權人須證明被告夫妻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時,法院始得宣告被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婚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婚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空言若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對其不利,亦難採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原告起訴理由所主張為方便報稅而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理由,誠屬無稽,因為不論夫妻採取聯合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均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並不會因改用分別財產制而分開報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揆諸前揭說明,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人既未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則聲請人對於兩造分居之事實縱應負責,亦難認其不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另查民法第1005條、第1010條之法定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規定,應視同附條件之法律關係,於有民法第1010條所定事由者,得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聲請人羅碧慧相對人黃文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羅碧慧與相對人黃文鴻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