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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請求,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無「依法申請之案件」存在,其訴訟即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予以駁回。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由原審判決理由觀之,原審並未認定吳錫文及被上訴人有何構成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4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罪名之事實,自難認原審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承審法官依法執行民事審理職務,發覺聲請人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自應依法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為告發,故承審法官所為告發,係履行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至抗告人抗辯稱本院司法事務官蔡伊倫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等規定,向地檢署對相對人提出重利罪之刑事告發,違反公務員之公法上義務,請求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僅通知異議人一人到庭進行調查事實,卻以協商之名為通知,未盡釋明之責,且該事件先由該院民事第三庭合議庭審理後,事後卻改由該院民二庭為裁定,認有涉及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罪之問題,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4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訴。以刑法誣告之罪章、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請求防止受害之追訴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85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85年度上易字第75號妨害自由案,)拒再審本案件告發鄭文肅、蔡長林、茆臺雲,不但引用無自訴狀第一審判決書,又杜撰自訴人不同意,已涉溈造文書罪,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涉犯藏匿人犯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有偏頗云云,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亦難憑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告發不限於私意之告發,即因審理案件發現有犯罪嫌疑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所為之公務上告發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644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之身分證,背面右下角之數字與原告所提文件影本所附身分證右下角數字不同,合理懷疑原告所提出之身分證影本有經變造之情事,而有犯戶籍法第75條第1、2項之犯罪嫌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害賠償事件得以鄰居為證人,法官鄭純惠、詹文馨、蕭胤瑮(下稱承審法官)不調查證據,又承審法官對於有犯罪嫌疑之法官及被上訴人不予告發,有觸犯藏匿人犯罪嫌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管轄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304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64條規定,並於抗告程序並準用之,有本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判意旨可參;又刑法第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自訴代理人固於刑事自訴補充理由狀中主張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依職權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告發被告黃鳳凰涉犯偽證罪(本院卷第189至190頁),然本案就被告黃鳳凰部分係僅係程序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裁定1)、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下稱系爭裁定2)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嗣再審聲請人以系爭裁定2漏未審理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時所列訴之聲明第4項,即請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係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異議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聲請調查上開債權云云,亦屬無據,應予駁回;況按債務人有隱匿、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抗告意旨:㈠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4、8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查90年4月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北院文90民執甲字第4385號,審判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242第1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再審原告雖主張原確定判決之承審法官,知悉有涉犯刑法第213條規定之犯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為告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凡檢察長不法被控,被上訴人毫無迴避或推閃之餘地,被上訴人拿行政程序來玩弄司法,就是不法,顯有故意或過失或違背職務或怠於公務之不法行為,已間接或直接侵害伊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是否如原告所述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嫌,此部分牽扯到原告主觀之犯意,本院尚無僅憑卷內資料而為判斷,因而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向檢察官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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