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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係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規定;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被告何元隆部分有分則加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堿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其他各款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提供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堿內之人犯之等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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