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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額;縱認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本件亦符合判斷餘地之例外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主要爭點厥為:㈠、行政契約有無判斷餘地之適用;㈡、全民健保之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8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項『判斷餘地』除非其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20號判決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故原確定判決已就再審原告於本件是否有判斷餘地一節,詳予審究;至再審原告對個案得享有判斷餘地之程度即行政法院得審查之範圍,再審原告縱有不同意見,亦僅屬法律見解之歧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其中關於被上訴人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職業傷病之認定,是否享有判斷餘地之爭執,目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見解有所歧異,茲說明如下:(一)肯定其判斷餘地:1.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能工作」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不應僅以屬於「判斷餘地」為理由,任由行政機關委由特定之專業醫師,僅提出書面意見,即拒絕再受其他直接接觸證據之專業或司法機關的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無判斷餘地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9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不在「判斷餘地」之概念範圍內,原審判決引用有關「判斷餘地」之概念為其判決之基礎,做成行政處分之具體事如行政機關認知錯誤或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行政法院對此即得審查云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對於職業傷病之認定,是否享有判斷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其就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云云,洵屬無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一)閱卷委員對申論題所為評分,固屬閱卷委員的判斷餘地,惟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於其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仍得予撤銷或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故上訴意旨就原判決關於判斷餘地部分之指摘,於本件即無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有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原則重要性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毒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不確定法律概念,涉及法規文義之解釋,原則上仍為司法審查之對象,但如屬於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者,則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7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主治醫師對病患身體狀況之了解程度,絕對遠勝只看書面之審查醫師,原審未酌量上情,即認本件有「判斷餘地」之適用,亦容有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毒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不確定法律概念,涉及法規文義之解釋,原則上仍為司法審查之對象,但如屬於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者,則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行政事務之類型、態樣,隨時代進步而日興月異,各領域應否允許判斷餘地及許以如何程度之判斷餘地,此一問題在司法實務上,亦隨社會變動而有所調整,未可一概可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僅以涉及判斷餘地即駁回上訴人之主張,未敘明任何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惟查,原判決已敘明:㈠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考核,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自具判斷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判斷餘地若與明文之法令要件有違,則應與所謂判斷餘地之適用情形不符,依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75號判決意旨,應不認為在此情形下仍有賦予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超越法令外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何者為判斷餘地?何者為裁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2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逕認為被上訴人作成原裁決具有判斷餘地,較諸一般法院判決而言,更需尊重而不能撤銷,足認原判決採認原裁決有判斷餘地之理由上,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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