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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發現這些人都有繳保費,而 且都是被告去收的,之後去 函調勞保局高市屠宰工會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早已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向勞保局申領全部勞保年資之殘廢給付,依原告公司規定發給之勞保補償金係補償其勞保年資之損失,被告既申領全部勞保年資之殘廢給付,因無勞保年資之損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上訴人前為壯圍衛生所及壯圍群醫中心之主任兼醫師,於執行診療勞保病患職務時,連續對就診之病患,加收勞保單,在加收勞保單上虛偽記載看診日期,持交壯圍群醫中心向勞保局申請勞保給付,足生損害於勞保局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就診病患,加收一紙勞保單,並在加收勞保單上虛偽記載看診日期與浮(虛)報藥價,持交壯圍群醫中心向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縱勞保局認為因原告斯時年齡、勞保年資未達申請老年給付之標準而予駁回原告之請求(包含申請老年給付及勞保之退保),勞保局亦不應將原告之勞保辦理逕行退保,否則將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勞保局)辦理退保,經勞保局於108年6月1日辦理退保並核付原告勞保老年一次給付。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項勞保補償金於將來本人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本人切結同意左列事項:一、本人深切瞭解將來本人再參加勞保達符合規定而請領老年給付時,公車處原先所給付本人之勞保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8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經查:本件原告於89年5月2日經由被告申報加入勞保,復於89年9月28日再由訴外人采星文具行申報加入勞保,勞保局已將原告名義之89年9月28日至92年4月16日重複繳納之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況被告雖於出具上開切結書、向原中央信託局申領專案精簡人員勞保年資損失補償之前,已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老年給付,然其申領該勞保年資損失補償時,就勞保老年給付部分,尚未經勞保局審查核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原告投保勞保,然此並未改變57年勞保條例第8條強制投保勞保之身分規定,僅係行政院要求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於列舉之員工應自願加入勞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伊完全遵守切結書約定,因88年3月24日簽立切結書時,勞保局所定勞保老年給付,唯一選項即一次領清,伊並未請領;現伊向勞保局請領勞保老年年金(月給付),領取至今只有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參以各醫療院所向勞保局請領勞保給付時,所據以請領給付之勞保處方箋(即俗稱之勞保單)均須呈報予勞保局,由勞保局聘請之專業醫師組成之審查小組依勞保局內部之審查辦法負責審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營與公司未依法為原告投保勞保,致原告無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請領職業傷害之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及失能給付等保險給付(下稱職業傷害相關勞保給付),依勞保條例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0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上開勞保年資,得與被上訴人移轉民營後之勞保年資併計,現因被上訴人未為上訴人投保試用期間之勞保,致上訴人受有勞保年資減損之損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勞保被保險人之加、退保及請領老年給付自應受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相關規定規範,倘其對於勞保加保資格有所爭議應提起勞保爭議審議,自無法執此為應發給其老農津貼之論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89年加入勞保,當時係因原告薪資領現金,原告自己有說不想繳納勞保金,所以拒絕加入勞保,其他員工都是到職就加入勞保等語(見本院卷第78至79頁),固堪信被告所辯原告拒絕投保乙情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否認原告抗辯原告前揭發給之金額為資遣費,依被告簽立之勞保補償金領據及切結書均明確記載:「申請給付名稱:勞工保險損失補償金」、「…原參加勞保,…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9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叄、又原告薪俸單中「勞保自付款」乙項,雖已調降勞保投保薪資,但90年全國軍公教人員調整薪俸待遇,薪俸單上「勞保自付款」時升時降,究自付額係因薪俸調整、勞保投保級距調升所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於請領系爭勞保補償金時,既已知悉須繳回系爭勞保補償金及被告投保勞工保險之情事,則日後遭追討系爭勞保補償金及被告得於期滿領取勞保給付乙節,即均屬原告於前案得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此方式準備俟勞保局核發勞保卡後,向勞保局詐領彭金堂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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