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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2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被保險人眷屬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 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者,遭遇職業災害保 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 間,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職災保險及勞保保險費;反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若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 入期間,亦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保及職災保險保險費
因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修正第 7 條內容,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3 月 11 日勞保 3 字第 0920010054 號函自 108 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
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 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 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 給付
為保障員工之勞保權益,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 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已辦理勞保退休後,應以何種資料代替「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一案
有關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已辦理勞保退休後,應以何種資 料代替「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一案 。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且無法共 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 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 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公司」函詢該公司之負責人兼專業技術人員擬申請勞保退休後繼續執行現有技術人員之職務,是否合於規定一案
「○○公司」函詢該公司之負責人兼專業技術人員擬申請勞保退休後繼續 執行現有技術人員之職務,是否合於規定一案。
配合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 規定,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如年逾 65 歲,則不得加保; 65 歲前曾參 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 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七52勞保局為核發老農津貼可函查申領人之所得資料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 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 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 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 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 差額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 則第 2 點,TIMS 系統建置完成前,仍先行以學員應於開訓日 7 日內 檢附開訓日仍在職之勞保明細或投保證明送職業訓練中心檢核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 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 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非自願離職之被保險人,於農、漁會辦理參加農保或勞保,即非失業勞工 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 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視障按摩師如同時受僱及加勞保於 2 家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且於各該義務機關(構)按月計酬之 實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將其計入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 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 ,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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