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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09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現有支薪工作,以及開始清算前曾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等事實,認定聲請人具有工作能力,並逕以勞動部所訂之基本工資作為聲請人清算後之固定收入數額,而非基於薪資證明等證據進行實質認定;復
115年審裁字第395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與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5年審裁字第75號
115.01.07審查裁定
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補償、勞保局之失能給付及雇主投保商業保險之團體保險金均全數抵充後,已無餘額;惟聲請人並無重複請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續(下稱系爭申報義務),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依勞退條例第4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命限期改善(下稱限期改善處分),聲請人逾期未辦理,於遭勞保局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下稱第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續(下稱系爭申報義務),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依勞退條例第4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命限期改善(下稱限期改善處分),聲請人逾期未辦理,於遭勞保局依系爭規定一處以罰鍰(下
113年審裁字第203號
113.02.26審查裁定
就遭駁回之未給付薪資、失業給付差額、公傷病假期間勞保傷病給付補償金差額(下稱補償金差額)、公傷病假薪資補償(下稱薪資補償)及醫療費用共65萬6,707元部分,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
113年審裁字第73號
112.12.31審查裁定
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院依法計算其勞保老年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應以加保期間或申請時為計算基準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112年審裁字第1866號
112.10.17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勞保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0年度憲二字第555號
110.12.24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461號
110.12.17
勞保暨其再審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9號裁定及110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駁回確定,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及第5項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
釋字第811號【復職(聘)者公保養老給付年資採認案】
110.10.22大法官解釋
聲請人於此段期間內,曾斷斷續續加入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因此禁止其於參加勞保期間之追溯加保,僅准許其餘期間之追溯加保。嗣聲請人乃提起行政爭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
110年度憲二字第37號
110.10.08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
108年度憲二字第96號
109.12.31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所援
108年度憲二字第486號
109.01.31
勞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勞保2字第0980140254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345號
108.11.29
1、有關聲請人重複參加勞農保案,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堅持以系爭規定一、系爭函一及二將其農保投保年資切割,並作為否准聲請人老農津貼申領之理由,勞工保險局所為處分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
108年度憲二字第87號
108.05.31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違法認定聲請人所檢具之殯葬費用收據並非殯葬之必要費用,拒絕給付其所申請之農保喪葬津貼,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行政訴訟庭(下
108年度憲二字第68號
108.03.15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所援引
108年度憲二字第41號
108.03.15
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79年1月12日(79)台勞保一字第31025號、79年3月17日(79)台勞保一字第05039號及85年12月27日臺85勞保2字第146841號函釋,有違
107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08.02.22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
107年度憲二字第97號
107.11.09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
釋字第766號【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
107.07.13大法官解釋
(103年2月17日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馬公勞保站(下稱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嗣於101年1月30日始申請發給遺屬年金。勞保局以101年3月6日保國四字第D000
會台字第13749號
107.06.15
(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94年自行招考進用之業務人員(練習員),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勞保局第五職等以上職員,係屬公務員兼具
釋字第764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
107.05.25大法官解釋
障,故除系爭條例第8條所列舉保障之加發薪給及轉投勞保所生之損失外,有關移轉民營前後,員工權益所生之其他變動,其補償方式與標準,另由主管機關擬定後報由行政院核定之(立法院公報第80卷
會台字第13581號
107.03.09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
會台字第13715號
106.12.01
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收受聲請人繳交之保費,但未就聲請人勞保職傷給予理賠,有違法違憲之疑義。2、聲請人委由訴外人謝福建就其與勞保局間之前開爭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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