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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民法第962條規定之占有請求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1,356元【即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道爺段第1029、1029-1~1029-10、1029-12地號土地,期間自100年3月25日起至103年3月24日止,並受讓高雄水利會對被上訴人之排除占有請求權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於前開民事判決確定後,竟勾結其債權人實施查封拍賣,致使原告依鈞院民事確定判決取得對被告之不動產交付占有請求權不能行使,被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房屋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經鈞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除去(防止)妨害占有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揆諸前開說明,則原告本於占有被侵害所得請求之不當得利,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自不負不當得利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如本院認定原告之回復占有請求權之一年短期時效業已經過,原告亦得追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等為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酌前揭判例之意旨,被上訴人之回復占有請求權罹於時效後,非不得再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請求回復原狀,從而上訴人之前開辯解,應無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已否罹於占有請求權消滅時效?經查:㈠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占有人同時有實體上權利者,自得提起本權之訴,縱令回復占有請求權之一年短期時效業已經過,其權利人仍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回復原狀,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三六號判例可資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4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許勝龍於78年間因贈與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2分之1,原告黃文俊、黃明珠於96年間因繼承各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4分之1,原告至102年5月間始提起本件訴訟,其妨害占有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者,除應由買受人繼受之權利義務關係外,應包括使用、收益、處分之完全所有權能,「點交」僅係執行法院為滿足買受人之交付占有請求權,對於占有拍賣不動產之債務人或第三人強制執行
旗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旗簡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占有人同時有實體上權利者,自得提起本權之訴,縱令回復占有請求權之一年短期時效業已經過,其權利人仍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性質,固屬買賣之一種,執行法院代債務人出售者,除應由買受人繼受之權利義務關係外,應包括使用、收益、處分之完全所有權能,「點交」僅係執行法院為滿足買受人之交付占有請求權
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六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復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之所有物排除侵害請求權及返還占有請求權,須以原告為物之所有權人、且其所有權受被告現時之侵害或所有物遭被告無權占有為其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未現實占有附圖所示斜線部分之建物,亦未證明其前手陳伯彥有將對於被告之返還占有請求權讓與原告,是原告未曾受讓斜線部分建物之交付,其未取得買賣標的物之利益,自不能謂其利益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呂成功未取得系爭土地之耕作權,原告自無從以呂成功之繼承人為由,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耕作權人,亦不能舉證證明其有何占有被侵奪之情形,更因罹於民法第963條所定1年之收回占有請求權期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而取得在系爭土地上耕作之權利,嗣土地遭被告侵奪,其本得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之,原告繼承系爭土地之承領權,縱令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回復占有請求權
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4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所有人以外第三人之占有請求權,並不因其係善意占有或惡意占有而有差異。次按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占有人同時有實體上權利者,自得提起本權之訴,縱令回復占有請求權之一年短期時效業已經過,其權利人仍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所有人以外第三人之占有請求權,並不因其係善意占有或惡意占有而有差異。占有人對於不動產出產物之取得,雖受有限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十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係以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拆屋還地,因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在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之前已占有此筆土地,自難適用占有之身分請求拆屋還地,而且占有請求權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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