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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7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規定,僅為一般性規定,尚難作為所有行政領域即時強制之授權規定,倘若各行政領域行政機關擬為即時強制者,仍應有個別法律之具體明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⒗「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規定,僅為一般性規定,尚難作為所有行政領域即時強制之授權規定,倘若各行政領域行政機關擬為即時強制者,仍應有個別法律之具體明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判決對於「本件是否為即時強制」之基本爭點並未釐清,若最終確認非為即時強制,則原判決以修正前行政執行法無第四十一條,而認上訴人請求於法無據,則顯失判決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此拖吊移置之行為,屬於即時強制行為。再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機關則以:原處分核其性質係上訴人為實施即時強制拆除系爭構造物所為之通知,屬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方法,被上訴人對該執行方法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兩造並不爭執系爭接管行為乃屬行政執行法第39條上即時強制,關於該即時強制作為性質上究為事實行為,或為行政處分,固迭有爭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合法之即時強制或有可能不適用訴願救濟途徑,而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尋求救濟,惟被告濫用即時強制,訴願決定未審查被告程序上是否合於施行即時強制之要件,若非屬合於施行即時強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6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被告所為系爭強制回填行為,核其性質為即時強制,而非一般行政強制執行;原告因即時強制而受特別損失,且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⑴系爭強制回填行為法律性質為即時強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而拖吊移置之行為亦該當於同調第二項第四款「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之即時強制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0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合法之即時強制為前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6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2、23點為執行「即時強制」之依據,其法律位階僅為法規命令,且法規命令之「即時強制」並未有法律授權。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再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救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2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之方法如下:...四、依其他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而拖吊移置之行為亦該當於同調第二項第四款「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之即時強制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有,則該行為是否屬即時強制措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機關則以:原處分核其性質係被告為實施即時強制拆除系爭違建所為之通知,屬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方法,原告對該執行方法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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