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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2.原判決第22頁第8行關於「㈢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代表人許雅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之記載,應更正為「㈢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代表人李雅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P君亦表示原告代表人開車載其至工地並與原告代表人一同工作,據此,原告代表人難辭無行使職權。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9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萬元,蓋原告代表人離婚時因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身上根本毫無分文,設立原告公司之資本額亦係原告代表人向其林姓友人(林清源)所商借,此可函調原告代表人新光銀行帳戶明細應可究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B君亦表示原告代表人開車載其至工地並與原告代表人一同工作,據此,原告代表人難辭無行使職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代表人主張被告理應輔導原告代表人,以公權力確定各房東之租賃所得後,再通知原告代表人補扣繳稅款乙節,按有關課稅要件事實,類皆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本院於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當庭勘驗原告代表人之經神狀態係「(法官)叫三次原告代表人甲○○名字,(原告代表人)沒有反應,仍咬牙不回答,對外界沒有反應,只是咬著牙,表情呆滯,有時雙手摀著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向警察說雇主是原告代表人;原告代表人認為不應受其威脅,故不願付錢了事,並詢問阿花得知原告代表人的電話是警察給的,要原告付遣返費用,試問在羈押期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為銀行、原告代表人與原告之三角往來關係,被告基於法令解釋,僅認定原告代表人與原告間之直接關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劉秘書及代表處雇員○○○不接受原告代表人之說明,且驅趕原告代表人離開會客室,原告代表人只得轉往大廳等候,並請求返還偽造之文件(依據印尼勞工部規定,發現偽造之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詎同日晚間8、9時原告代表人接到不明來電,稱被告稽查員要求原告代表人到場開門,原告代表人因深感不合理且不知真假,原告代表人又已75歲在無人陪同下惟恐受騙方未到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主張除非大廈管理員得到原告代表人授權,否則不能代表原告代表人收受復查決定,且送達期間原告代表人出國,於回國後才於93年4月30日始取得該復查決定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代表人原為杜水旺,本案判決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宣判前,原告代表人於105年3月8日變更為劉建益,茲據原告現任代表人105年4月3日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原告代表人甲○○87年經商失敗後,全家人搬到中壢娘家桃園縣中壢市○○里○○街38號暫時借住,原告代表人甲○○先生(鄭坤喜)到大陸工作,原告代表人甲○○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9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衡情,其若非原告代表人之同居人何以竟會代為簽收上開文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於事起突然,金遠東旅行社未能在第一時間與原告代表人聯繫,原告代表人亦未能處理公司相關庶務,致有跳票情形,尚非可歸責於原告代表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認原告不得以變更代表人之事項對抗被告,原處分之送達為合法,然原處分並未由原告合法代表人提起復查及訴願,而係由當時非原告代表人之甲○○以原告代表人名義提起,自屬未經合法之復查及訴願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陳家宏表示「這件事情確實是有」,可見原告代表人確曾於收受文件後予以否認之情。⒋本院詢問原告代表人系爭工程期間被告承辦人楊力諺是否交付文件給伊簽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原告代表人甲○○雖有離去其上開住所之情形,但並無廢止該住所之意思,揆諸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謂其已有將其現住所廢止之意思,且原告代表人亦無住居所不明或行蹤不明之情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原告代表人原為吳容輝,於訴訟中變更為徐安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代表人原為徐安旋,於訴訟中變更為吳容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妻郭許麗娟代為收受,此有經原告代表人甲○○之妻郭許麗娟蓋章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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