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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 條預覽 ↗
財政部為審核外國銀行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並核定其經營之業務項目,特訂定本準則。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2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設立分行: 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中華民國…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3 條預覽 ↗
本準則稱代表人辦事處,謂外國銀行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設置之辦事處。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不得辦理…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4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5 條預覽 ↗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其與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之協議,特案核准中華民國銀行在該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者,該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所推薦之該國銀行申請許可來華設立分行或代…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6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母國銀行經營健全,得申請增設分行。 前項申請,由財政部就該申請銀行在華分行經營之穩健性、守法性、長期市場策略及營業計畫之可行性…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7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對於發展我國區域金融中心有具體貢獻或計畫者,財政部對其申請設立或增設分行得從優考慮。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8 條預覽 ↗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其申請應於合併生效…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9 條預覽 ↗
外國銀行經許可設立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其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行應增撥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之營業所用資金,並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或財政部所…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依銀行法第四條、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核定之。 前項外國銀行經核准經營之業務,應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1 條預覽 ↗
外國銀行經許可辦理業務後,如有原申請辦理業務所作之聲明不實,或辦理業務有重大違規之情事者,財政部得令其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業務。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2 條預覽 ↗
外國銀行有左列情事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財政部申報: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二、變更銀行名稱、…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3 條預覽 ↗
代表人辦事處應定期將在華工作報告報請財政部核備。 前項報告內容如有不實或虛偽情事,財政部得令其撤換代表人或撤銷其許可。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4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 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外國銀行經許可在我國設立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指外國銀行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所設置之辦事處。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分行者,應檢送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前來我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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