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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9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原告辦理北投關渡郵局局屋整修工程,自民國92年7月25日開工,惟遲至92年9月9日始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作業,被告認原告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申報空污費,原告既有未依規定於系爭營建工程開工前申報繳納空污費之違規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略以:本件爭點厥在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據以處罰10萬元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有關已民營化之國營事業,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倘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分;查上訴人係屬民營化之國營事業單位,為從事營利、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本案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違規事證與要件皆十分明確等語,資為抗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97年6月17日前往該營建工地巡查時,即發現部分建築面積已達一樓,已有未依規定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即先行動工之實,且有污染行為產生,當場稽查即告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檢送核發之新北市政府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日)前,申報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其遲至109年6月16日始完成申報繳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1月17日始向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彰化縣環保局)申報繳納營建空污費、滯納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6,578元,已逾應繳納期限達30日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95年6月14日15時50分派員稽查,核認原告自商業運轉期間(80年8月)起迄稽查日,尚未依規定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檢送核發之新北市政府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日)前,申報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其遲至109年6月16日始完成申報繳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遂認原告未於期限內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92年11月19日工字第D00000000號及第D00000000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0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遂認上訴人未於期限內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92年12月19日工字第D00000000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遂認原告未於期限內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92年12月19日工字第D00000000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㈧、綜上所述,原告本案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2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遂認上訴人未於期限內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92年11月19日工字第D00000000號及第D0000000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環保局查核發現系爭營建工程於上訴人為上開申報繳納前即已開工,上訴人顯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污費,且逾越繳納期限30日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16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04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會同原告人員至該廠區周界上下風處進行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採樣及檢測,經檢測結果,下風處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檢測值為30,超過法規標準值10之規定,乃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依同法第56條規定,以93年6月16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義信農產行,其工廠廠址為雲林縣○○鎮○○里○○000○00號)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該行係從事豆皮生產作業,並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雲林縣政府於同年3月1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空污法第63條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以111年2月1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爭訟概要欄所述時、地,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數值為16,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事實,應屬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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