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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31日前(含當日)」而限期原告改善,該函於110年8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被告認原告違章屬實,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3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5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0920045625號函,通知應於92年9月15日前至被上訴人所屬環境保護局柴油車動力計檢測站接受檢測;惟上訴人逾期未到檢,被上訴人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乃據以92年11月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期間被上訴人仍審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乃以103年6月7日北市環稽三中字第1030607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缺失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在顯示原告購買之油品應屬來路不明,且其成分、性能不符合標準之油品,是被告以系爭車輛所使用之柴油有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柴油成分標準,乃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4條前段規定裁處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7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原告臭味屢遭民眾陳情,歷年來為花蓮縣單一工廠之冠,近3年來民眾陳情原告臭味案件數達139件,過去1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達7次之多,96年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5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卷附採證照片所示,系爭工地防塵布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即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⒈原告係因於101年7月5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被告依同法第56條以原處分裁處罰鍰20萬元,並限期於101年9月13日改善,此有裁處書附於原處分卷可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從而,被告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之事實明確,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檢驗室(下稱瑩諮公司)進行檢驗分析,結果含硫量為388ppmw,超過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所定限值(50ppmw,max),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告於94年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市龜山區振興路與華亞三路路口處,經被告機關所屬環境保護局利用車牌辨識系統稽查發現屬88年6月30日前出廠,且1年內未經排煙檢測合格,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以及被告111年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現場採氣檢測結果臭氧濃度為19,已超過排放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之規定。請臺端於文到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9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砂作業之袋式集塵器等設備,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顯與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即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2項規定,被告爰以94年1月7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6月26日上午10點45分至該工廠排放口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經科學儀器檢驗數值為42,超過固定污染源排放周界異味標準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101年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逾通知之期限仍未將系爭車輛開往指定地點接受柴油車排煙儀器檢測,亦未向被告所屬環保局申請展延或至其他縣市代驗,被告以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於93年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函於99年1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依上述期限到檢,被告乃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並依第68條規定,以100年7月22日北環稽字第2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核定量計有1.74kg/hr及3.475kg/hr均大於1.3kg/hr,且未依前揭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暨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核認原告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予以舉發,續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予以裁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開立106年7月3日新北環稽字第20-106-07000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係獨居老人因於屋內飼養犬隻孳生跳蚤、排泄物未依規定清除處理,致產生明顯之惡臭污染空氣,屢遭民眾陳情,經被上訴人所屬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於民國(下同)91年7月10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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