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當事人約定合意管轄之真意不明時,無法認定屬於排他合意管轄時,為便利當事人起訴,應解釋為併存之合意管轄,允讓當事人選擇在法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法院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另關於抗告人主張系爭合意管轄條款未排除桃園地院以外之管轄法院乙節,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桃園地院本為普通審判籍(即被告住所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定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即所謂專屬或排他之合意管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權之方法,效果當然附隨於該債權所生之法律關係,故合意管轄之效力自應隨債權讓與而移轉,隨之移轉後即無上開見解所謂「當事人」無合意管轄約定之情形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轄外之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之性質,如認原告縱與被告定有合意管轄,亦得藉由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方式,以達將定有合意管轄之訴訟向合意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起訴之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雖僅係就一造(通常即主導訂立合意管轄權之一方)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他造得為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設有規定,但該規定既在保障因合意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則在他造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條項雖僅係就一造(通常即主導訂立合意管轄權之一方)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他造得為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設有規定,但該規定既在保障因合意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則在他造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勞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條文雖僅係就一造(通常為主導訂立合意管轄權之一方)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他造得為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為規定,但其意旨既在保障因合意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則在他造不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而改向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方法有二,一為不排除原有管轄法院而另外約定無管轄權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另一為排除原有管轄法院而約定僅以特定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如屬後者,即所謂專屬或排他之合意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以此否認合意管轄效力,亦屬不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對於同一被告之訴宗訴訟,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即其中一訴訟定有合意管轄法院,原告僅得向該合意管轄法院合併提起各該訴訟,惟不得向其他法院合併提起該定有合意管轄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當事人約定合意管轄之真意不明時,無法認定屬於排他合意管轄時,為便利當事人起訴,應解釋為併存之合意管轄,允讓當事人選擇在法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法院起訴。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勞簡調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兩造之合意管轄約定,既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之適用,且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法院既應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據,而兩造間復查無其他合意管轄約定存在,前揭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力自不及於抗告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當事人合意管轄法院之方法有二,一為不排除原有管轄法院而另外約定無管轄權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另一為排除原有管轄法院而約定僅以特定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如屬後者,即所謂專屬或排他之合意管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對於同一被告之訴宗訴訟,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即其中一訴訟定有合意管轄法院,原告僅得向該合意管轄法院合併提起各該訴訟,而不得向其他法院合併提起該定有合意管轄之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即其中一訴訟定有合意管轄法院,原告僅得向該合意管轄法院合併提起各該訴訟,惟不得向其他法院合併提起該定有合意管轄之訴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條文雖僅係就一造(通常為主導訂立合意管轄權之一方)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他造得為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為規定,但其意旨既在保障因合意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則在一造不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而改向具有法定管轄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條文雖僅係就一造(通常為主導訂立合意管轄權之一方)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他造得為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為規定,但其意旨既在保障因合意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則在他造不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而改向具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條文雖僅係就一造(通常為主導訂立合意管轄權之一方)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他造得為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為規定,但其意旨既在保障因合意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則在他造不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而改向具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