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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合議制機關內,不一定每個會議均採合議制或均由其合議制機關為之;而非合議制機關內,亦不見得每個會議均非採合議制或非由合議制機關為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編印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稱合議制機關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者,被上訴人屬合議制機關並無疑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亦著有明文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非首長決策制,就是取向獨立行使職權成員間,多元意見之整合,是社會多元價值觀之交換與融合,是合議制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內部準備作業,是合議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內部之成立,指裁判機關內部就判決之意思表示內容所為之決定,其成立之時點,於獨任制審判,固於判決原本製作完成時成立,但於合議制審判,參酌法院組織法第101條至第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內部之成立,指裁判機關內部就判決之意思表示內容所為之決定,其成立之時點,於獨任制審判,固於判決原本製作完成時成立,但於合議制審判,參酌法院組織法第101條至第106條關於評議之規定,原則上應於評議決定時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現由本院第三審判組林麗玉法官審理,本案係通常訴訟重大案件,第一審法院審判程序應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林南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而無主動公開原則之適用,自不待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5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於訴之聲明⒉部分:查行政程序法第45條第1項第8款及依同法第44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所謂「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專指行政機關所轄為決定行政決策之合議制機關而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內部之成立,指裁判機關內部就判決之意思表示內容所為之決定,其成立之時點,於獨任制審判,固於判決原本製作完成時成立,但於合議制審判,參酌法院組織法第101條至第10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聲請就本件採合議制云云。二、本院審酌本件法律關係尚非繁雜,及參酌聲請人所述之一切情況,認本件尚無採合議制審判之必要。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既僅係合議制會議委員之一,系爭議案更係由系爭管委會參與開會之成員共同作成,原告卻主張被告個人應就合議制之開會內容負故意或過失之賠償責任,已有誤會,而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應由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始為訴訟合法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管委會採合議制,於意見不一致時應先溝通再採多數決,然原告未依此運作,則被告於系爭電子郵件中陳稱「以監督之名,實破壞委員會合議制」等語,並非毫無所本,且被告雖對於原告以監督破壞委員會合議制精神之行為表示遺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案件,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為「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李嘉慧」、「法官李容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上開條文所指之「合議制機關」應專指行政機關所轄為決定行政決策之合議制機關而言,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係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組織而成,以處理所轄教師之申訴案件為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正,似未區分原審判決採獨任制或合議制,而不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透過受命法官之訊問,整理案件之重要爭點,以供合議制法院參考,裨益訴訟經濟及順利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8號案件,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為「審判長法官胡堅勤」、「法官鄭琬薇」、「法官王筱維」(詳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卷第95、93頁),堪認管委會係採合議制,各決議非任一委員得以決定,主任委員依管委會之決議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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