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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辦理清償提存,其受取提存物如附有一定要件者,提存人應於提存書記載「所附之要件」;而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時,則須提出「已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系爭提存款確為瑞崎公司之責任財產,系爭條件僅係為瑞崎公司領取權利之程序上限制,並非對待給付,與提存法第2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2款前段規定顯然有別,系爭執行事件自不受系爭條件之限制
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7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甲女前向原告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業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110年度補審字第41號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決定補償甲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1
柳營簡易庭政府96年9月10日府勞安字第09601922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費借貸法律關,被告受領系爭180萬元亦構成不當得利,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等語,被告則以前開情詞,辯稱系爭180萬元如係借款,顯然違農會法第38條第3款、第28條、第31條、同法施行細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原告退休時有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1條第5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財政部函釋將該等拆遷補償費認定為非營業增益,列為其他收入,並就其扣除屬於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所剩盈餘,核實課徵所得稅,尚未逾越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勞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勞工保險局自99年7月28日被告請領傷病給付起至100年11月15日勞動契約中止日止,共給付被告301,764元,故原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會議紀錄及決算資料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定期改選理、監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亦於109年12月14日以北市勞資字第10961249406號函請相對人就違反工會法第23條、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被告提存所依提存法第2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2款規定處理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之薪資係由被告按月給付,而系爭事故發生於101年1月16日,是依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13日(82)台勞動三字第38915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智財判決預覽 ↗
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農會法第28條、第29條、第31條定有明文。同法施行細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原領工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薪資共新台幣(下同)384,97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86022612號函、108年8月30日北市勞資字第1086084728號函、109年4月24日北市勞資字第1096034924號函請相對人就違反工會法第23條、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所稱之著名,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原領工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綜上,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8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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