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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相對人作成第2次否准處分(嗣於106年1月11日以北市懷中總字第10630018600號函修正第2次否准處分法令部分),經第2次訴願決定撤銷該第2次否准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若檢察官未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即未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遽為否准易刑處分,其所為否准之程序,自有明顯瑕疵,即屬執行之指揮不當。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抗告意旨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再為爭執,泛言:第一審法院審查檢察官否准易刑處分之執行指揮是否適法時,逾越檢察官否准函之內容,認定再抗告人除否准函列載之4案犯行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縱認被告於收受系爭否准處分後,未再替原告向左營分處異議,然此際系爭否准處分已然作成,除非原告申請復查,左營分處亦無再行斟酌且撤銷系爭否准處分之可能,是被告未再替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受刑人於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及「刑事聲明異議補充理由狀」,均僅針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所為否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內容聲明異議,而未及於檢察官否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否准聲請定應指揮執行刑之請求而聲明異議者,倘該否准之檢察官並非對應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本無權聲請,受刑人誤向無權聲請者請求後經否准而聲明異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原告主張其已三度申請均遭被告為否准處分,可預見若原告對第三次被告之否准處分提起訴願,且經訴願機關經濟部再以訴願決定撤銷該否准處分,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將再度以相同理由否准其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而,原告起訴撤銷系爭裁決,業經本院駁回其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均已論述如上,是以原告否准鄭君等8人所請會務公假並註記曠職,確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所為從一而終之否准易科罰金指揮執行命令,並無失當之處,原審不察,將該否准易科罰金指揮執行命令予以撤銷,顯有不當,是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為訴願標的之第1次否准處分業已消滅而不存在,已不得就第1次否准處分請求行政救濟,只能就重新作成之第2次否准處分為行政救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前聲明異議狀、前否准定刑函、本案否准定刑函、本院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29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撤銷第1次否准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核,第一次至第三次否准處分關於閱覽調查會議錄音、錄影部分,業經訴願決定具體指摘否准處分違誤之處而將否准處分撤銷,被告迭次修正其理由而另作成否准處分,並無就申請案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行政處分本身如為無積極內容之行政處分,例如否准申請之處分,縱停止執行,亦僅回復至原未否准前之狀態,除未否准前之狀態較否准狀態於申請人有利(如因居留期間將屆滿,於屆滿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就延緩之請求,倘未接獲否准覆函,合理之認知應是「未知(准、否)」,充其量是「不知否准」,概無從無憑臆斷「已獲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6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本案執行檢察官否准易服社會勞動之事由為何?於否准易刑執行前,有無實質上給予抗告人陳述或表達意見之機會?裁量權之行使是否適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部准許,而有一部仍予否准,該部分前也經原告以不服原否准處分為由,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則原審法院就該請求仍遭否准部分,即應為實體審理,從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申請改分配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以上,俾便分發能得擔任「警正四階巡官職務」,但屢經被告否准,原告就被告否准處分均提起訴願,被告否准處分迭經考試院訴願決定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1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向相對人聲請依作業程序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係請求相對人作成授益行政處分,其遭否准,對該否准處分(即否准拍照列管函)聲請停止執行,即令受准許,否准處分不生效,亦不能使抗告人能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辯書狀,訴願機關對於系爭申請案件及申請否准已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維持否准處分而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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