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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25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之調查報告,為行政調查之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故否准聲請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之見解,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確定終局裁
115年審裁字第949號
115.05.18審查裁定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竟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復提起抗告,亦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
115年審裁字第93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惟該署以「非本署職權,請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由否准,顯有忽略程序正義及基本權重要價值之違憲疑義。聲請人乃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90號裁定(下稱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下稱聲請人獲罪之刑事判決),即否准聲請人之聲請,並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依親居留證,且自不予許可長期居留及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之翌日起算3年內,不許可聲請人再
115年審裁字第272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定一),並未授權檢察官得不經法院裁定即決定被告是否准易科罰金、對被告發布通緝,且就是否易科罰金之判斷部分,亦缺少相對應之刑事訴訟法規範,則由檢察官獨自決定是否易科罰金及通緝,違反人
114年審裁字第1024號
114.09.01審查裁定
至第486條及刑法第41條等規定,未由法官決定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及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
114年審裁字第926號
114.08.22審查裁定
至第486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賦予檢察官否准易刑處分之權,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
114年審裁字第899號
114.08.11審查裁定
業要點第5點第8款第5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予以否准,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下稱刑事裁定一)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
114年審裁字第822號
114.07.29審查裁定
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而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無理
114年審裁字第761號
114.07.21審查裁定
助財產購置不動產,依法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竟遭否准,聲請人不服,迭經行政爭訟程序,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提起上訴,亦遭
114年審裁字第472號
114.05.13審查裁定
居是否有正當理由及兩造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比例,即否准聲請人分居期間生活費之請求,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二)本案是請求家庭生活費用,原審適用法定扶養義務生活費用,有顯然
114年審裁字第468號
114.05.13審查裁定
款完納日期均已逾關稅法第65條所定1年發還期限,否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循序經訴願未果,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432號
114.04.30審查裁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核發免納所得稅之免扣繳證明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規定係考量我國信託業者經營信託事務需遵循信託業法相關規定,且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
114年審裁字第250號
114.03.03審查裁定
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其聲請。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抗告無理
114年審裁字第240號
114.03.03審查裁定
9字第11399192911號函(下稱系爭函),否准聲請人請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俱使聲請人承擔顯不相當之刑罰,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
114年審裁字第205號
114.02.24審查裁定
官(下稱高雄地檢)聲請重定其應執行刑,遭高雄地檢否准後,聲請人對高雄地檢否准其另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16號
114.01.03審查裁定
庚113執聲他222字第1139013441號函否准,聲請人乃為此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明異議,經該院113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認系爭裁定一已生實質確定力,且其附表所示各罪
113年審裁字第994號
113.12.30審查裁定
年度台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所提之證據符合新規性之再審要件,致其原應受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予決標而應減輕或免除其偽造文書等罪之利益被剝
113年審裁字第979號
113.12.25審查裁定
)向黨產會申請許可自不當財產中支付,經黨產會予以否准,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6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113年審裁字第922號
113.12.13審查裁定
署檢察官(下稱花高檢)聲請另定應執行刑,遭花高檢否准後,聲請人對花高檢否准其另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執行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經系爭裁定二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113年審裁字第690號
113.09.23審查裁定
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不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否准其退還溢扣繳稅之申請,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
113年憲裁字第30號
113.09.20
摒棄之法醫鑑定意見為證據,作為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否准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三)確定終局裁定未就聲請人新提出再審事由及新證據部分,命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等,均有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
113年審裁字第662號
113.09.04審查裁定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並於113年5月22日收受該署否准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遂於同年6月17日向憲法法庭提出統一解釋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不變期間等語。核其所
113年審裁字第643號
113.09.03審查裁定
717字第1139020802號函(下稱系爭函)否准,而並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為此聲請釋憲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471號
113.07.02審查裁定
憲法訴訟法等規定,以111年憲裁字第830號裁定否准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已嚴重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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