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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理與案外人黃茂禎間債務糾紛,告發人乙○○為感謝被告乃出資購車贈與後,告發人等則以渠等與黃茂禎間之債務糾紛係發生於八十年間,該車輛非被告為告發人處理上開債務而由告發人致贈被告之謝禮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於本案偵訊時改稱:當時我打電話給告發人,告發人和我說她把權狀放在大賣場的櫃子裡,我叫告發人趕快拿回來,但告發人拒絕我,告發人當時是騙許志名,但她不是騙我等語(見偵卷第64頁),則被告於前案偵訊時先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發人回以:「我不確定」,而非正面肯認有將此事告知黃依雯,且於黃依雯證述其抓包告發人在中間有賺之證詞後,檢察官訊問告發人對其證詞之意見時,告發人亦表示沒有意見等等過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呂榮華與告發人既不相識,且上開票據係由丙○○交付予告發人一節業如前述,是呂榮華與告發人間除票據關係外應無保證契約存在,因此丙○○是否清償告發人,又丙○○與告發人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О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貸借大筆款項予告發人,且依被告丁○○能提出告發人取得案外人戊○○土地所有權之相關證據、告發人陳啟煌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被告丁○○確有參與渠與案外人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股,伊有在94年1月8日與告發人結清並簽立股份讓渡書,伊所提出之股份讓渡書所載93年1月8日之日期是錯的,伊與告發人結清時總共要還告發人580,650元,告發人要伊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告發人所匯給證人丁○○之十八萬元確實是為了償還告發人之前向證人丁○○所借之二十萬元,而非告發人所稱係借款予證人丁○○,此從告發人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帳戶存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時是其與告發人一起使用告發人之帳戶,一般賣出都是告發人自己賣,其沒有全權操作告發人之帳戶,也沒有收取告發人任何管理金,告發人匯款給其15萬9,300元是要給其購買投資要使用的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告發人陳稱「被告曾打電話給告發人之同居人劉爾久,告知該屋可做夾層」云云,然依劉爾久於偵查時證稱:其未陪告發人去看過房子,簽約均是告發人自作主張等語(見偵查卷四五背頁),可見告發人決定購買系爭房屋之過程並未受劉爾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告發人之電話錄音既係告發人向屏東縣警察局督察室檢舉後,暗中收集證據所錄,自不可能提及係詐欺款項之情事,讓上訴人有所警覺,故上訴人辯護意旨所陳「告發人提出的錄音帶,更可證明告發人是催討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⒍於105年3月10日偵查時證述:前一天我與被告一同前往告發人家,原本之前就欠告發人100萬元,另外告發人太太有託被告幫他代賣珠寶,後來還珠寶的時候告發人說少了很多,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告發人主張「被告曾打電話給告發人之同居人乙○○,告知該屋可做夾層」云云,縱此為真,然依乙○○於偵查中證稱:其未陪告發人去看過房子,簽約均是告發人自作主張等語(見偵查卷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告發人所述,被告、告發人於簽發本票時既同在告發人之車上,何以2人輪流填載同一本票須持不同之筆為之,亦令人費解。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往告發人方向伸,同時將牛皮紙袋交給告發人後即轉身離去,告發人將袋內文件抽出,上訴人走二、三步後,又轉頭向告發人取回牛皮紙袋,但未離開仍與告發人交談,告發人以小跑步往畫面右方跑去,上訴人則以步行朝同一方向尾隨前進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於為告發人進行墮胎手術前,即已明知告發人之家庭背景與醫界淵源,告發人為三十一歲婦女,受高等教育,其與告發人於案發前素未謀面,告發人自不可能受其誘拐而進行墮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另告發人提出之轉帳傳票、請款單及支票,尚無足證明確有告發人指述之借款本金利息金額乙節,詳前揭理由(二)至(五)所載,參以此為告發人自行製作之文書,且經本院多次諭知告發人提出該年度連續轉帳傳票及請款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50分去到被告陳慶鐘診所,之後有被告黃添喜、陳慶鐘及告發人共3人在場,被告黃添喜問被告陳慶鐘為什麼要匯錢給告發人,被告陳慶鐘告知是告發人因有股票交割的款項,當時告發人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件,是證人劉玄嶽陪告發人去證人吳鈞然處拿死亡出金股票,是告發人持被告簽名的條子去的云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實體事項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與告發人莊姸庭交往,須隱瞞其已婚之身分,有拍攝其之身分證正面照片、以及把其兄張志傑身分證反面照片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告發人,以取信於告發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之意應係認同江溪泉曾為前開言語,但指摘江溪泉告知告發人之言語是否屬實仍有待證明,而非如告發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譯文所示,認同江溪泉所言屬實;⑵部分:告發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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