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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8 件
關鍵字命中8
114年審裁字第400號
114.04.18審查裁定
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所取得聲請人以告發人身分所為對己不利之陳述(下稱系爭自白),仍具證據能力,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而違憲,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人均得為犯罪之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從而被告發人將因本條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致蒙受難以回復之程序性重大不利益。是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應一併暫停適用。【72】 (八)職權行使法
113年審裁字第290號
113.03.30審查裁定
下併稱系爭解釋),認聲請再議依法係以告訴人為限,告發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故聲請人依法不得聲請再議;惟系爭函此一見解已超出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規範目的與文義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
會台字第13280號
106.03.17
向檢察官申告被偽證之事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告發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依法不得聲請再議,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查系爭函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
會台字第6848號
91.07.26
事訴訟係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聲請人乃上揭案件之告發人而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並不因該判決而直接使其權利遭受侵害,且本件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
釋字第249號
78.11.24大法官解釋
法院得以告發人為證人,並適用刑訴法強制到場規定?
會台字第2553號
75.09.26
聲請釋示告發人得否請求證人日費及旅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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