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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6日派員稽查,經執行周界外採樣測驗,檢驗結果異味污染濃度值為45,超過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排放標準(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21日即設廠於前揭場所,迄今長達31餘年,係符合設廠規定之合法公司及工廠,設廠土地原為工業用地,惟被告竟於100年11月18日,引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0條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豈會有原處分機關所言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系爭地點經檢測,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行為,主觀上乃有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原處分處上訴人20萬元罰鍰,並應接受環境講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場所)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味檢測暨固定污染源稽查,編號P202排放管道經檢測後,其異味污染物之檢測結果為4,12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被告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機關遂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遂至周界外下風處執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驗,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PB)值為62,已超過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50(工業區),被告認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本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經被告審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乃以97年8月20日第Y018218號通知書予以告發,並限於97年9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4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將樣品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合格之機構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進行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達194,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月12日派員督查,並於原告公司工廠周界外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樣品1袋,施予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結果為6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9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不得超過不透光率百分之二十,停止、開始運轉時可到不透光率百分之四十,但1小時內超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21,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被上訴人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以判定污染來源係由上訴人排放,且有送驗申請單樣品特性記載「塑膠味」,足見測定地點及所採異味污染物樣品應具有代表性,採樣分析檢測結果為74,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5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空氣污染物中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於工業區及農業區之周界臭氣濃度排放標準值為50」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所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行政院環保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工業區及農業區」臭氣濃度排放標準為5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環保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工業區及農業區」臭氣濃度排放標準為5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遂至周界外下風處執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驗,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PB)值為62,已超過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50(工業區),被上訴人認上訴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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