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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增值稅。依系爭農地移轉時施行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十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⑴、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者,耕地部分應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影本等資料送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⑴系爭土地增值稅之免徵利益係由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明文直接授與,非屬所謂「反射利益」至明。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以:拍賣之農地經拍賣後免徵土地增值稅,係由拍定人吳輝陽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申請,經被上訴人為核准之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自不得否認其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不論該分配表是否錯誤或正確,被告既因無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以致無法獲准重新核定稅額為零,乃由甲○○○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後,交由被告以張勝堂名義改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以被上訴人甲○○因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乃與被上訴人乙○○及上訴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買受人非被上訴人乙○○,仍以被上訴人乙○○係自行耕作,且為土地取得人之不實事項,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系爭土地由鄭新興移轉登記為林熙淳所有時,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千四百萬四千九百二十七元,惟嗣遭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通知補繳原免徵之上開土地增值稅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增值稅。依系爭農地移轉時施行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由被上訴人另檢附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系爭土地係於「六十六年六月二日,因都市計畫發布,變更為貨物轉運中心」觀之,可知系爭土地非當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土地範圍,並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所有於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承受花蓮縣崇德段一三二二號土地係以農業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免徵土地增值稅核准並列管在案。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之規定,上開一○七之三地號土地之土地增值稅額應為零。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之規定,上開一○七之三地號土地之土地增值稅額應為零。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系爭土地由鄭新興移轉登記為林熙淳所有時,係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四千九百二十七元,惟嗣遭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獲林熙淳係將自耕農身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一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是,原告舉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向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申報移轉系爭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稅捐之處分即屬確定。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已自認兩造協議約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為日後可能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而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二項、第五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申報坐落新竹縣湖口鄉○○段第一二六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二○(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現值,並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免徵增值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明庭等七人主張因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致不符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使其出售系爭土地時,無從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免課土地增值稅,而受有繳納增值稅之損害云云;惟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一)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丙○○應將花蓮市○○段一0五五號農地移轉過戶給被告,她必須先取得該筆農地之耕種證明,才能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向稅捐處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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