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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A)、(B)、(D)【下各稱地上物(A)、地上物(B)、地上物(D),並合稱系爭地上物】遷出,並將如附圖所示項目「i+j+k」範圍之地上物(C)【含貨櫃屋在內,下稱地上物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G等地上物,與A等地上物合稱系爭地上物,分別則逕稱其編號)。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4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買賣標的物為系爭地上物、價金則為100,000元,又衡諸系爭地上物主要材質為鐵皮、系爭地上物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為37.5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與系爭地上物分別為出租人與承租人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原告雖又主張依前揭證人所述,原告係長期使用系爭地上物而未遭阻攔,認此足證原告為系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云云,然進出使用系爭地上物與該地上物之所有權認定究屬二事,民間基於自身便利之考量而佔用他人地上物之糾紛亦屢見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對現正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並不爭執,然系爭地上物乃伊繼受自伊父親即訴外人黃拋在而來,並非如上訴人主張由其僱工原始起造,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編號A、C地上物所在土地上之原地上物已滅失或拆除,現有地上物均為射擊委員會所重建,編號B、C磚牆地上物亦為射擊委員會重建而成,均非被上訴人所有。
新市簡易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經驗法則及協議書文字之明示,地上物應歸原告所有,政府就該地上物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金應歸原告領取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部分鋼骨造進料漏斗(下稱33號地上物)、如附圖一、四、五所示編號34部分鋼骨造油膏進料漏斗(下稱34號地上物)等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而原始取得系爭地上物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地上物,原告復一再要求被告應自系爭地上物遷出遭拒,原告自得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自系爭地上物遷出並騰空返還系爭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綜上,原告既係自行履行拆除系爭地上物之義務,非由被告代為拆遷地上物,揆諸前引規定,被告即不得自原告應領之系爭地上物補償金中扣除其所支出之系爭地上物拆除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黃劉燕梅所有,黃劉燕梅對系爭地上物無事實上處分權,黃劉燕梅豈有不抗辯其非系爭地上物之所有人之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B地上物係作為住家使用,為二樓之加強磚造樓房,A、C地上物為B地上物之前後涼棚,D地上物為鐵皮屋。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A地上物、C地上物除儲存間部分,為鄧元元等二人共有,D地上物為鄧元元等二人種植,G地上物為黃建能興建(原審卷一第257至258、263頁、本院卷第19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A1所示地上物之重要成分,即由附圖編號A1所示地上物所有權人取得附圖編號A2所示地上物之所有權,故被告是否有拆除系爭地上物之權限,即應視陳燈燦是否為出資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原告另主張: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原告得對系爭地上物為其他處置,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且系爭地上物已成廢墟,係屬不能給付之標的,劉福榮贈與系爭地上物予原告之約定無效等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陳述:系爭地上物非伊所建,伊只是系爭地上物之承租人,故伊並無拆除系爭地上物之權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頁),系爭地上物原建造人韋美代、吳忠田於申請地上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地政機關所為地上物測量成果圖載明「本地上物平面圖及地上物面積係依使用執照設計圖或峻工圖轉繪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附表項次一、二、三所示之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所有權人及事實上處分權人均為上訴人,彰化市公所並非系爭地上物所有權人及事實上處分權人,且未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之土地等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佐諸系爭A等地上物、系爭G地上物、系爭J地上物均為丁○○占有管領等節以觀,足見上訴人請求丁○○應將系爭A等地上物、系爭G地上物、系爭J地上物內之系爭物品騰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介林則以:伊搭建如附圖編號A、B、C、D、E、F、G、H、I、K、L、M所示地上物(下合稱系爭甲地上物),並未搭建編號O、P、Q、R、S、T所示地上物(下合稱系爭乙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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