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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393號
115.08.2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5年審裁字第322號
115.01.2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1055號
114.09.12審查裁定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終審判決)誤認本件原因案件之地上物(下稱地上物)之屬性為動產,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與平等原則;聲請人就確認地上物不存在,具有提起反訴之權利保護必要性,然系爭終審判決
113年審裁字第980號
113.12.25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87號
113.08.0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46號
113.07.23審查裁定
楊文欣等虛增「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重劃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費等),並以前述虛增費用直接換算抵費地數額,並視為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顯然忽略並侵害自辦市地重劃者所受憲法保障
113年審裁字第327號
113.04.08審查裁定
前曾另案起訴請求塗銷該案所爭議土地之地上權並拆除地上物,獲勝訴判決確定,該地上權亦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遭塗銷,即聲請人於該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已非地上權人,其優先承買土
113年審裁字第144號
113.02.05審查裁定
人所主張有歧異見解之系爭判決,旨在闡述地上權不因地上物之滅失而消滅,與確定終局判決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須地上權尚存在始有優先承買權之旨,並非適用同一法規範。是確定終局判決與系
112年審裁字第1907號
112.11.08審查裁定
判決終止聲請人之地上權,並以判決拆除聲請人所有之地上物,又未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牴觸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
112年審裁字第1793號
112.10.07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154號
112.04.29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0年度憲二字第161號
110.05.21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269號
108.09.27
請,維持歷審判決,沒收聲請人占有之系爭土地並拆除地上物;確定終局裁定二與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件「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第46條規定不符,並無視中華民國當局與日本政府簽訂之臺北和約
會台字第13615號
108.09.27
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簡字第102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396號
108.02.22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
107年度憲二字第84號
107.11.09
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經內政部核准後公告徵收聲請人之地上物,卻容許需用土地人平鎮市公所(現改制為平鎮區公所)要求聲請人拆除其已無權利之地上物,且未依系爭自治條例加發補償,該核准徵收及核
107年度憲二字第87號
107.10.05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北港特一號道路新闢工程(一)地上物委託查估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422號
106.12.01
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31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
會台字第13282號
106.09.29
地上物補償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77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修正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99年12月25日修正
會台字第13418號
106.06.02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3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148號
105.10.28
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
會台字第13169號
105.10.28
地上物補償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聲請書誤植為臺中市
會台字第12989號
105.07.29
條等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致聲請人就其土地及地上物遭非法強制拆除、占用所生之損失,無法請求返還及國家賠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及國家賠償
會台字第12887號
105.04.29
,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已遭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已非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無主張毀損之權利,而不受理聲請人之告訴,顯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732號
104.09.25
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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