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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固提出舊戶籍登記資料、地籍總登記簿「台帳」等件為證(卷一第53-69頁),然查,戶籍資料及地籍總登記簿僅為行政機關為戶政、土地管理目的所製作,尚與原告是否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系爭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氏纹為坐落高雄市橋頭區甲圍段1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6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因失蹤人自民國40年1月8日地籍總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為坐落高雄市橋頭區甲圍段1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6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因失蹤人自民國40年1月8日地籍總登記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訴外人余春木為被繼承人所遺留不動產土地上建物之所有人(嗣該建物於民國58年由余春木之子余建榮、余建成改建),被繼承人遺有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該土地於民國(下同)36年地籍總登記前即已存有余春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確定土地之各種權利狀態,是被告之父親若於日據時期就已地上權人意思取得地上權,則於地籍總登記時不可能不要求登記,惟自系爭27、27之3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5月20日以103年度鳳訴字第7號判決聲請人反訴部分敗訴(下稱原審判決),惟聲請人確為90番地之所有權人之一,系爭土地乃因地政機關漏未依聲請人父執輩之申請辦理地籍總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衡以國民政府於34年10月25日遷臺後,曾於35年4月間實施戶口清查,嗣於35年10月1日起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而上開土地於36年10月9日辦理地籍總登記時,失蹤人之統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綜合上開證據顯示,自36年10月3日地籍總登記後,業已歷經多年,無法得悉失蹤人「黃食婆」行蹤,亦查無戶籍資料,失蹤人「黃食婆」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而生死不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承租,未定租賃期限,作為鴨孵寮之用,而以當時農會公告之穀價折合現金,支付租金,每年年初一次繳清當年度之租金,並約定地價稅由被告負責繳納,三十六年六月一日政府辦理地籍總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原告林炳輝、林炳壽、林炳原等3人(下稱原告等3人)主張兩造為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於民國43年地籍總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85年度上更㈡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本省光復後之民國(下同)三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地籍總登記時,卻變為黃樹枝所有,後由黃炳楠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36年地籍總登記時,異議人之祖先百年前購買之土地,雖經編列為南投縣南投市491地號土地(下稱491地號土地)且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然491地號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出售之土地二筆依鳳山地政事務所於35年7月27日第9763號收件,36年11月26日台灣地籍總登記記載:坐落九曲堂620地號,田,面積1分2厘5毛8糸,共有人為謝漏吉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2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系爭1084土地自51年地籍總登記以來即為國有土地,且被告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查詢後得知,系爭1084土地並未出租予原告,更無設定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鳳山地政事務所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九七六五號收件、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灣地籍總登記,坐落九曲堂六二0之二地號,田,面積九厘一毛一糸,其共有人亦為前揭謝漏吉等六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時期即已取得地上權,則於地籍總登記時自不可能不要求登記,是上訴人上開抗辯,亦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臺灣光復後,柴山軍事管制區沿用日制軍事管理,故光復後政府雖於44年辦理全省之地籍總登記,惟柴山地區仍沿日據時代舊制,依要塞堡壘地帶法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區,不能申請測量而申請土地登記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依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灣地籍總登記、日據時期「土地台帳」、上訴人所提賣渡證書之記載,上開九曲堂六二0、六二0之二號土地,出賣人謝漏吉就其與劉崑相等五共有人既無分管契約存在,謝漏吉又未將全部應有部分轉讓方炳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7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申請書說明欄記:「載爰花蓮縣嘉禾段477地號土地於民國50.12.30日辦理地籍總登記,登載地目為旱地目,民國66.05.13地目變更為建地目,民國66.05.19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簡陳金遷出,變更戶長為被上訴人,而該建物門牌亦經數度整編,而成為現今之南投縣草屯鎮○○○街二十巷六弄六號,而該屋初建之時,系爭土地位處於山邊,價賤無人聞問,至三十五年政府實施地籍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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