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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8 筆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 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 一、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二、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登錄相…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辦理地籍總歸戶,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就轄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詳細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籍資料由登記機關登錄成電子資料後,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地籍資料庫。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地籍資料有異動時,登記機關應於當日將異動資料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彙整後,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以更新地籍資料庫。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提供範…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登記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地籍總歸戶電腦處理作業系統規範。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9 條之 1預覽 ↗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預覽 ↗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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