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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妨害信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信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係在同一網路平台上為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行,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信用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較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係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妨害信用罪及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則係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散布流言」即將無稽之言,廣為散布於眾,俾眾週知之意,是刑法上開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均係以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觀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之規定,均係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並有指摘或傳述之散布行為,始足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誹謗罪、妨害信用罪嫌部分:⒈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須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之要件;而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則係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與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而被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論處;且其多次發表詆毀性文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想像競合:被告所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㈤所犯之妨害信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均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㈠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㈡損害他人之信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另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士範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觀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之規定,均係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並有指摘或傳述之散布行為,始足當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妨害信用罪及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2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㈠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㈡損害他人之信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成要件,仍屬有間,要難遽論被告涉犯妨害信用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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