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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就被告上開所為,何以尚不該當刑法第150條第1項下手實施強暴妨害秩序罪之構成要件,論述說明略以:經審認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僅涉犯傷害罪嫌,並於起訴書敘明上述妨害秩序罪關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秩序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即被告葉晉源、黃宇德(下稱被告葉晉源、黃宇德)對原判決妨害秩序罪量刑過重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6、25、142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2人均明示就本案妨害秩序罪部分之量刑提起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曾犯有偽造文書及多次妨害秩序罪,其中最後第二次妨害秩序罪,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最後一次妨害秩序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所載「林佑任、王啓祥(後2人所涉妨害秩序罪嫌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更正為「林佑任、王啓祥(林佑任、王啓祥所涉妨害秩序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坦承涉犯妨害秩序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坦承涉犯妨害秩序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坦承涉犯妨害秩序罪嫌。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本件關於加重妨害秩序罪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未予詳查,遽論處伊(加重)施強暴妨害秩序罪刑,殊有違誤云云。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就加重妨害秩序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李宗豈從一重論處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下稱下手實施加重妨害秩序罪),被告2人明示僅對於刑度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黃智文、黃念華則涉犯妨害秩序罪及毀損罪,就被告蕭沐恩、梁盛信、黃兆暐、黃俊凱所涉傷害及毀損罪,及被告黃智文、黃念華所涉傷害罪均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而妨害秩序罪所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0.09.21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093號111.11.08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093號111.12.093妨害秩序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陪同在場;被告湯松泉、湯松柏(所涉妨害秩序罪另為不起訴處分)因告訴人(所涉妨害秩序罪另為不起訴處分)積欠其兄弟新臺幣2萬元未還,得知告訴人欲陪同游依婷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被告既犯有妨害秩序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且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㈠、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罪之立法模式係抽象危險犯,其立法目的係在保護公共秩序及大眾安寧之公共法益,使其不受侵擾及破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後被告之友人李佳鴻(涉犯傷害、妨害秩序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李佳生(涉犯妨害秩序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翁鈴諺駕駛車牌號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見受刑人於甲案緩刑前之111年5月21日因故意犯乙案之妨害秩序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固堪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因此認為被告蘇國正、莊璟鵬、楊順安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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