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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5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1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1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定之,而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祇得依同法第18條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除有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外,僅得依同法第18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1份(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附卷足按,則本件聲請即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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