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附件資料各1份委任書(債務人賴勤榮、翟振國)及附件資料各一份委任書(債務人陳克泰)及附件資料各1份委任書(債務人周榮輝)及附件資料各1份委任書(債務人青蛙王國有限公司)及附件資料各1份委任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影本判斷該等「委任書」為真正之方式自非無疵累,又該等「委任書」各頁間並無騎縫之署押或印章,而對照告證3、告證6「委任書」,告證3「委任書」末頁亦未有被告等人之印文及日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上訴人可提出系爭委任書一式三份原本,因買賣成交,委任書都已交還上訴人,系爭委任書根本未被撕毀,張文錦與證人李明寶所述不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委任書依其性質,並不以經公證為必要,原告與被告將系爭委任書,交由公證人對系爭委任書此份私文書公證,且當場簽訂系爭委任書,足見原告與被告間自願性選擇就系爭委任書以法律上較為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具結證稱其未於系爭委任書上簽署等語,又系爭委任書為私文書,則原告對於系爭委任書之真正,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玩偶公司的個案委任書、具結書以及佳而美公司的個案委任書伊都沒看過等語;被告許泰偉之辯護人為其辯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許泰偉有任何指示他人填載個案委任書及交付個案委任書的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不能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申報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玩偶公司的個案委任書、具結書以及佳而美公司的個案委任書伊都沒看過等語;被告許泰偉之辯護人為其辯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許泰偉有任何指示他人填載個案委任書及交付個案委任書的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伊家中,先是戊○○,要向伊拿委任書,伊不同意,戊○○即向伊搶裝有委任書之皮包,欲取回委任書,雙方發生拉扯,後庚○○(戊○○之子)即要其父親不要這樣,戊○○方停手,伊即將前開皮包取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函請受處分人提供個案委任書,屆期未提供6,00029111年4月20日111年第00000000號01110年1月15日函請受處分人提供個案委任書,屆期未提供6,0003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8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報關委任書為委任人、受任人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該委任書所載之內容是否真正、是否偽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來吳炳南有親自拿委任書過來,是我本人收的,調解後隔一、二天吳炳南就拿委任書過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非再審原告等情,認定再審原告並非系爭委任書之契約當事人,而駁回「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對再審原告關於依系爭委任書所為之請求,並非認系爭委任書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個案委任書部分,徐添發要出口,伊就先拿空白委任書給徐添發,徐添發蓋完章給伊才可以報關,長期委任書一次可以用5年,5年內不用再提供委任書,個案委任書及長期委任書應該是一同時間徐添發交付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取得瑞登親自簽署之個案委任書,填補委任書上應填之項目後依規定保存委任書,隨時供被告查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丁○○的委任書不是我簽的,印章也不是我蓋的,我有拿給丁○○簽名,但是不是他簽的我不知道;己○○、戊○○○的委任書,都不是我簽的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通常是於海關請伊補個案委任書後,才會請客戶補個案委任書,而依其公司的作法,客戶通常係用傳真之方式補個案委任書,除非海關要求提供個案委任書之正本時,才會請客戶用寄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委任書是否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為無效?㈢被告是否係受原告詐欺而為訂定系爭委任書之意思表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問:提示委任人為胡鵬飛、見證人為傅慰孤,時間為100年11月9日之委任書)該份委任書是否你所簽署?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依常理,原告既與被告簽訂系爭委任書,並無簽訂另一份委任書之必要,被告復未證明兩造有簽訂另一份委任書,則其所辯已撕毀委任書乙節,即難採信。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