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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避免程序不安定性及裁判矛盾,應認聲請人在前一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尚未裁判確定之前,不得就同一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再次向法院提出聲請,如重複提出聲請,應認後一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經核抗告人於臺北地院101年度全字第2500號事件中,所主張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事由及所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內容,均與其於金門地院所提出之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相同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權人」就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事實所提起之訴訟為限,不僅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限制而顯然違法,並導致相對人聲請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得確定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時,已指定李昱霖為送達代收人,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命限期起訴及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等事件,均屬保全程序,且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因上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原裁定廢棄」,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前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執行命令,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已終結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雖已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受理在案,且尚未終結,然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執行程序均已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4、11號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卷等卷宗核閱屬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原裁定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事項內容與本案訴訟標的所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須為「相同」,且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事項所涉之權責機關亦須與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相對人機關須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足見相對人在系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確定後拒絕提供勞務,聲請人顯無法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依原僱傭契約繼續僱用相對人,是聲請人主張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已有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調閱前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債務人有2人,且2債務人之營業行為項目及專利侵權行為之態樣各異,原裁定未就2債務人應受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行為態樣為區分,逕以籠統概括方式,要求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是本院在抗告人已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相對人於本件並非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系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因之,有關系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及損害是否消滅、相對人是否業已填補抗告人所受之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應視實際需要,於不違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目的下,由法院酌定之,並不以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債權人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及「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參見最高法院9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郭獻文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存卷可憑,尚難僅以聲請人撤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執行及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遽認本案訴訟業經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處分行為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見原審卷第1頁背面)。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原為財團法人啟新社福會(下稱啟新社福會)第五屆董事長,相對人前向原法院聲請以100年度裁全字第63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下稱系爭定暫時狀態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對象為何?是否合法?㈢趙捷卿召開系爭臨時派下員大會是否違反系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合為由,廢棄系爭裁定,並駁回張仕宗、張仙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堪認抗告法院係依命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准許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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