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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主張:基於法院管轄恆定原則、審判權衝突之解決,及其經錄取即取得公務人員資格等由,本件關於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新臺幣1,562,400元之請求,應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250號行政裁定預覽 ↗
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否則兩造既不得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向行政法院更行起訴,倘嗣經調查後始發現本件非普通法院所得審判,而致使兩造罹於相關時效者,豈非審判權衝突之再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權,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之程序上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誤向行政法院聲請者,應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權衝突之規定,移送勤務法庭處理,爰增訂第4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誤向行政法院聲請者,應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權衝突之規定,移送勤務法庭處理,爰增訂第4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67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554號裁定是移送之裁定,尚未終結,依法不得聲請再審及重新審理,然依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本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且適用德國多元之訴訟制度,關於審判權衝突之解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5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準用德國多元之訴訟制度,關於審判權衝突之解決,如為積極衝突應以繫屬在先之法院有審判權,故本件應由原法院自為審理,爰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規定辦理等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誤向行政法院聲請者,應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關於審判權衝突之規定,移送勤務法庭處理,爰增訂第4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3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當事人如就屬於軍事法院審判權之事件,誤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應依審判權衝突之機制,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軍事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4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當事人如就屬於軍事法院審判權之事件,誤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應依審判權衝突之機制,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軍事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4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當事人如就屬於軍事法院審判權之事件,誤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應依審判權衝突之機制,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軍事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之程序上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之程序上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5年度聲指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觀其立法過程,該條項規定是依立法委員於委員會審查時提出的修正動議增訂,主要是就勤務法庭受理事件與普通法院產生審判權衝突時,明定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予以移送,是尚難逕以上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3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當事人如就屬於軍事法院審判權之事件,誤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應依審判權衝突之機制,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軍事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如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之程序上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4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認其無審判權,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如行政法院認其有審判權,則應為一中間裁定,俟該裁定確定,依同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院應受該裁定之羈束,以解決兩造對於審判權衝突之程序上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時,因審判權衝突或陷於不明,致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同認定,甚或同一契約爭議衍生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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