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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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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賭博中縱使遭有心人士以人為操縱之手法破壞其射悻性,通常不易遭察覺,即使賭局中接連賭輸嚴重虧損,仍不乏有認財物輸贏仍係取決於射悻性因素,仍有機會翻盤、回本,因而持續加入賭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犯罪事實欄一㈠第3至4行「擺放改裝為具射悻性玩法之內部結構略以:」更正為「擺放改裝後具射倖性且未再經評鑑之選物販賣機1臺(編號24),供不特定人前來賭玩,賭玩方式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賭博中縱使遭有心人士以人為操縱之手法破壞其射悻性,通常不易遭察覺,即使賭局中接連賭輸嚴重虧損,仍不乏有認財物輸贏仍係取決於射悻性因素,仍有機會翻盤、回本,因而持續加入賭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果經濟部認為有射悻性的疑慮,就不會通過非屬電子遊戲機等語(見本院第68頁背面、第70頁背面、第78、81頁),且該機具為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102年3月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機台既經檢驗而認定不具押注性或射悻性,並分類為娛樂類,原審判決並無客觀證據可憑,僅依主觀臆測認定扣案電子遊戲機台具賭博性,並以聲請人經營賭博性電玩遽而論罪科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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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被告本身對於藉由上開射悻性之賭博方式而謀取利益已有所認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竟以扣案機具未具有連線、積分、押分等射悻性功能,且未經過修改,符合上開經濟部函文,即認非屬電子遊戲機,未見說明扣案機具與上開條文中電子遊戲機定義有何不符之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即與吳武城、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邀請原告下場賭博,因原告不知其牌支早已為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控制,陷於錯誤而誤認賭局輸贏全取決於射悻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可知,本案機具業經修改具有連線、積、押分等射悻性功能而無選物、購物功能,已非原始評鑑機種,被告前述所辯,並非可取,是其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何者「不具射悻性」,何者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乃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且一般坊間所見之電動機具,無不均具有一定程度之射悻性,則何者可為之,何者不得為之,如尚須於行政機關所頒布之規則及所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共同正犯宋慈敏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可按,與原評鑑之操作方式及不具射悻性均不符,係提供遊戲之遊樂機具,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遊戲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外觀相似之抓娃娃或其他商品之機具因無上開選物販賣之特性,乃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範疇,「娃娃機」之特點為:⑴具有射悻性,以博奕禮品為主、⑵無貼公會標張招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把玩方式已具射悻性,且與原評鑑之機具不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使客人更易取得商品等語,然把玩方式具有射倖性,已如前述,則對於尚未把玩至保證取物金額之人,顧客仍可透過每次把玩方式與被告進行賭博行為,自不因此而減除前開遊戲機之射悻性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對價不相當」、「無退幣功能」,均曾為經濟部所採取對類此機檯是否為「電子遊戲機」之判斷因素之一,楊志旺亦在測試勘驗後,依此等標準認定甲、乙機檯具有射悻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於上址擺設電子遊戲機,擅自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並有礙於社會安寧之維護,又該電子遊戲機台具有射悻性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較純按數學機率算得之公正賠率為低,如此即等同於被告及「宏大」、「金豐」已暗中逐次向簽中賭客收取「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之差額為抽頭金,且該抽頭金之收取,全然不具任何之射悻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支付予簽中賭客之賭金,既較純按數學機率算得之公正賠率為低,如此即等同於被告已暗中逐次向簽中賭客收取「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之差額為抽頭金,且該抽頭金之收取,全然不具任何之射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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